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法治杂谈(六):终止“劳教”是法治中国的起点

“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终于再次点燃了社会舆论的怒火:在废除严重妨碍公民言论自由权行使的“劳教制”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大背景下,201311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终于提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一部已实施50多年,以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恶法,终于被废止。在此之前,中国和朝鲜是全球两大实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国家。据悉,在中央政法系周永康幕后支持下,公安部门为抵制公民和国家对废止这一恶规的努力,坚持奋斗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决定的最后一刻。

这部行政恶法的废止,宣告了中国已从行政权非经法律程序许可,任意自由裁量、剥夺公民自由权的专政时代,开始转向以法治国,以法约束行政公权滥用的新时期。应作为一个拐点,载入中国新时代法治的历史。

一.法治虚无时代产物

劳动教养制度的发明和首创是斯大林统治下的前苏联,先被金日成的朝鲜引进,1955年被中国仿效。

(一)开始适用于无法定罪的阶级敌人及阶级敌人的亲属:

19558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提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19561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洗脑工作”。随后,又将劳教对象扩大株连到被“专政对象”的亲属:“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 可送劳动教养。”(中共中央“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二)57年扩大适用于“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为政府说话和效力的新人”(19578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规定明确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1979-1991年,劳教对象适用又进一步不断扩大。

197911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229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121日,国务院颁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012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2003520日,国务院颁发《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426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些法规,又将劳改对象扩大适用于卖淫、嫖娼、吸毒、言论自由、结社、罢工、游行、乱发传单等各类可能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人。

2013年,中国保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劳教人员。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卖淫、嫖娼、吸毒、寻衅滋事等轻微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以外;还有一类为政治性收容对象,如邪教法轮功信徒、散发传单鸣冤者、屡次上访不弃者、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收容惩戒的言论自由者、EGO组织活动者、激进的宪政民主论者、人权活动者、网络造谣者等等。

“劳动教养”实质为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强制低报酬劳动的一种法外“刑罚”。其反法理、反法治的特点有六:

1.适用对象无须有罪、可任意裁定;

2.无需经刑事审判程序;

3.由公安部门独家决定和纠正;

4.不受刑法贪赃枉法罪、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保护;

5.没有严格期限和次数限定(虽有最长四年之规,但实践中十年、二十年都无纠正机制);

6.可使无罪公民事实处于无限期劳教状态。

2003621日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发出《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书》、2003119日胡星斗教授提出《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发出了废除劳教制的第一声。

2004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长乐正教授(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邱捷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王卫红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蓝燕霞教授(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陈佳社长(中新社广东分社)、潘伟文总编(《羊城晚报》)六人附议朱征夫发起要求广东废除劳教的提案。

2007年底,知名学者茅于轼、李方平、胡星斗等69位学者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2008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呼吁废除劳教制。

这些有法律良知的知识分子,为中国终止“劳教制”,做出了积极努力;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铭记他们的英名。

二.前车之鉴,永不重蹈

在中国历次政治运动中,“劳教制”是执政者实行不受法律约束的“红色恐怖”的专制利器:

1.1995年的镇反运动中,数以百万计的受历史和亲属株连的无罪公民,被投入变相集中营强制劳动,长期失去人身自由,许多人被残害致残、致死,终身受歧视,不能享有公民平等权利。

2.1957年的“反右”运动、1959年的“反左倾”运动中,几十万党内外人士被戴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大帽,流放北大荒、新疆、青海或地方劳改农场,受到非人迫害。全国55万右派分子大约有48万多人被劳教,绝多数人历尽苦难,直到二十多年后才获得平反和自由;但相当一部分人已被饥饿、高强度劳动、不间断的的人格侮辱、毒打致残致病致亡。

3.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1982年“严打”运动中,1984年“反自由化”运动中,1989-1992年整肃私营经济运动中,90年代反邪教运动中;自50年代以来,在历次“打击投机倒把”、整顿社会秩序、扫黄查赌、肃毒运动中,“劳教”都成为刑罚无限扩大适用的“大口袋”。

4.90年代以来,“劳教”又成为以“维稳”为名,任意关押、处罚上访公民、言论不符当政者公民、反腐公民的法外手段。以致封口于民、滥抓无辜成为政治“新常态”,置宪法、刑法和公民人权自由为虚设。

我的舅舅,著名红色法学家武汉曾是“劳教制度”的首批有代表性的受害者之一。

武汉(1923-2001年)出生于广东汕头;父亲是汕潮侨领,著名的“潮绣大王”,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垄断着潮汕绣品的国际市场。1942年,在上海圣约翰大学读书的武汉秘密加入共产党,为新四军从事情报和军火、西药采购特殊工作;抗战胜利后,武汉携新婚妻子赵撫安(美国密执安大学毕业)调新四军军部。军调期间,武汉任陈毅司令员秘书兼翻译,在解放枣庄中受重伤;赵撫安中央社会部潘汉年副部长的秘书兼翻译。上海解放后,武汉为上海公安局首任一处处长、赵撫安为外情室主任。1955年,“潘杨”事件突发;武汉受命负责侦办杨帆涉嫌内奸间谍案,仅因侦办结论为:罪名不成立,并据实据理力争;反被打成“潘杨”集团余孽,受到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发放皖南“白茅岭”农场劳教的严重处分。舅妈赵撫安毅然申请下放“白茅岭农场”(任管教科长),以共赴患难。1965年被“劳教十年”的武汉被解除劳教,留用,负责管理一个劳教班,每月生活费15元。

直到1981年,潘杨平反,武汉才“平反”,恢复党籍、公职、调回上海,出任华东政法大学系主任、终身教授;80年代,又被选任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委员,成为我国当代刑事犯罪预防科学的奠基人。终因数十年“劳教”摧残、爱妻赵撫安早逝于1991年,武汉亦于十年后死于癌症。

仅因不违心在诬害忠臣为内奸的侦审结论上签字,就反被终身“流放”,不是劳教制度专制黑暗,又是什么?

第二个案例,是我的前岳父黄静(1926--   )。黄静退休前为中国医学预防科学院院长,副部长待遇。他也是一世坎坷的“红小鬼”。黄静,保定人。1937年应征赴延安参加八路军时,年仅11岁,当过白求恩大夫的勤务兵。解放初期,以正团级调干,考进上海医学院本科学习;1953年任中央卫生部高干保健处处长。1958年,被错误以“历史上当过逃兵”的莫须有罪名,开除党籍,撤职降级留用,全家七口被驱出北京下放到青海西宁。黄静出任一铁路医学杂志的副总编。

此后,黄静为求公正,多次回京上访中央卫生部、北京军区、中央军委申诉;亦多次被北京公安“收容遣送”,1962年,因拦车递状,被北京公安局关押,开除公职、戴“坏分子”帽,发放青海格尔木劳改农场终身劳教。幸得当时在青海省委主政的几位负责人,是黄静的老战友;在他们亲自关照下,黄静一家才幸免死于荒漠。

直到1978年,距冤案发生三十年后,黄静才在胡邦耀、姚依林、程子华等知情老首长的合力鼎助下“平反”。恢复党籍、恢复公职、调回北京、恢复工作。

一个为共和国打过仗、流过血的抗战士兵,仅仅因申诉上访,就获罪“坏分子”、流放青海荒漠,这不是“劳教制”的专制黑暗,又是什么呢?

武汉、黄静两位抗日英雄,曾被终身流放劳教的遭遇,仅是当年几十万、上百万被政治迫害的无辜公民共同经历的滴水反映。与在苦难中死去的无数难友们相比,他们终于活着熬到“平反”那一天,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非常不幸的是,类似这样的“劳改”悲剧,一直持续不断在共和国上演,直到公元20131228日。

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是中国公民多年争取人权保护的胜利。是极权专制的人治传统社会向民主法治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崭新的起点。

历史要永远铭记:1955825-20131228日,中国曾经有过漫漫五十八年“劳教制”!

话题:



0

推荐

蔡晓鹏

蔡晓鹏

45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全联农产商会会员,北京金百瑞集团董事长。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