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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权保护”的宪法演变
 
  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现行宪法为经五次修订的“八二宪法”。
 
  每部宪法出台和修订的时代背景、指导思想不同,对非公经济的政治定位和私有财产保护范围,区别很大。
 
  1)“五四宪法”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思想、路线为指导。
 
  体现了:国家优先、国企优先、利用、限制、改造消灭工商资本、富农经济、实行农村、手工业合作化改造和对非生产资料性的私人生活资料财产的有条件有限保护的立法原则。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主要有以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优先保证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它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它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社……)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用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它生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2)七五、七八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论”、“兴无灭资”:
 
  75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有两种:主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化的道路”。
 
  (评点:全社会公有制+城镇个体劳动者,不保护非公经济)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基地和其它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评点:仍无补偿机制)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评点:75宪法与五四宪法比,取消了一切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和对私有生产资料和非劳动收入的宪法保护,非劳动收入不予保护) 。
 
  78宪法,增加了第八条,强调了“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对私有财产,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评点:与75宪法比,“合法收入”代替“劳动收入”,是进步。但仍仅限于合法收入和生活资料。非公经济和生产资料的产权,仍未在宪法保护范畴之内)。
 
  (3)82宪法的定义和四次修宪:
 
  82宪法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新宪法。涉及产权保护的新增主要条款有:
 
  突出了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定义和保护:
 
  A.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的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B.重大突破是:确定了“个体经济合法性”,并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C.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于“合法财产”;取消 仅限“生活资料”的定义,并首次提出保护“私人财产”(继承权)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法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D.明确在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88修宪,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评点:把补充经济从个体经济扩大为“私营经济。
 
  93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修 改。99修宪、增加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
 
  2004年修宪,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评点:首次明确“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私有财产保护范畴,扩大为一切合法财产)。
 
  现行宪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保护,定义如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的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管和管理” 。(评点:第一次将非公所有制经济定义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公有制经济则不实行监管)。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可以外国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评点:突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它为一般 “不受侵犯”。但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确定建立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评点: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人民合法私有财产、外国人、外企权益不受侵犯。但对非公经济组织体的股东共有财产及权益没有明确宪法保护。这显然是为二次共产留下了法律空间。
 
  现行宪法财产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二元多轨制”:按城乡和所有制成份,确定了财产权的等级制。没有确定城乡、公私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没有明确将非公经济组织的产权纳入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资企业并列的单独保护范畴;没有禁止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和权益的明确条款。直接导致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非公经济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的不法行为,和贪腐行为一样,高度泛化;“官夺民产”的冤错案,无计其数。
 
  二、“产权平等保护”提出的经济背景
 
  (1)非公经济全盘大滑坡,对国民经济基本面的影响日益严重化
 
  刘鹤8月20日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讲话中强调: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重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基础,是做好中小企业工作,对稳就业、稳金融、稳投资、稳外资、稳预期、增强经济长期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非公经济体有三项基本指标,远优于国有经济体:
 
  1.城镇就业占比高:(民企含全类型,不含个体;国有单位含公务员、事业编、国企)
 
 
 
  2.净资产收益率高
 
  三类规模(产值2000万以上)以上 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亿)
 
  
 
  3.净出口能力占绝对优势:
 
  民企、外企与国企货物净出口能力对比(亿美元)
 
 
  不含集体企业;数据源自海关总署月报
 
  点评
 
  2011年-2018年8月,民企净出口占比维持100%以上;外企虽呈持续下降,以峰值的2011年84.2%到2018年1月-8月的23.6%,但仍为净值。唯有国企,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出口竞争能力,靠大宗管制货物进口牟利。
 
  2011年-2018年8月,民企净出口规模合计38978亿美元,外企合计11818亿美元,国企则为-19717亿美元。
 
  稳就业、稳增长、稳出口,都有赖于民企发挥优势。
 
  4.“二降一增”(净资产收益率、转化率双降,海外投资猛增)的新变化:
 
  A.净资产收益率降:
 
  民企的净资产收益率六年间大幅下跌9个点(仍比国企高10.2个点)从2011年的28.5%,一直下降到2017年的19.6%.
 
  外企的净资产收益率从2012年的22.3%下降到2015年17%,后缓步回升至2017年的18.2%;
 
  国企从2011年的12.9%剧烈下跌到2016年7.2%后,由于供给侧改革大大去了民企的矿产、冶金、建材的产能,和国际进口减少,部矿产资源价格猛增的支撑,才回到9.4%,民企、外企的利润转化为净资产率大幅下跌。
 
  B.净资产转化投疑律:
 
  2012年-2014年,民企利润转化为净资产,还呈上升态式,从49.4%提升到79.2%。2015年腰斩至44.9%,2017年又下降至14.7%。
 
  2018年1月-8月,民企净资产转化率为-100.6%。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利润1.15万亿,但净资产规模收缩为34.8091万亿。
 
  从2012年-2018年8月,六年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总利润达到19.4万亿,而净资产增加规模仅4.5万亿。约10万亿被变现转移。
 
  外企也不乐观。2013年,利润转化为净资产率为47.5%,2015年-2017年,下降到28%。2018年1月-8月,外企在获利1.1万亿同时,净资产较2017年底减少2694亿(1000527-103221);2018年1月-8月,外企净资产转化率同样是负值-27.7%。
 
  C.海外投资增:
 
  海外购房置业的新投资的移民趋高 (略)
 
  2017年仅海外购房一项约1800亿美元。
 
  (2)脱离“法治”轨道的运动式“六大扫荡”,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益,大大恶化了营商环境。
 
  2014年以来,中国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目标,发起以经济环境整肃为目的“六大风暴”(蓝天碧水保卫战风暴、去产能调结构风暴:大都市去功能风暴、低端产业、低端人口风暴、北京去消防隐患风暴)。
 
  其方式方法,是向上而下,指标层层加码,唯长官意志,缺乏“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指导的“行政强制”。对民企关、停、拆的权力,北京甚至下放到基层(乡、街道)和基层政府雇佣的农民临时工。不少地区,已造成社会生产经营秩序的大动荡。
 
  A.政府在“六大运动风暴”中充分体现了两大特权:
 
  (1)以实现某运动目标为名,肆意、侵占、毁损非公经济财产的实施主体和个人,皆无罪有功;
 
  (2)以规划调整为名,肆意征占非公经济财产而不予合理补偿者,皆无罪有功。
 
  B.中国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体系缺陷凸显:
 
  对来自公权力财产性(包括人身性)权益的侵犯,法律既没有赋予被侵害者必要的“正当防卫权”;也没有实际建立起法律救助的纠错机制。
 
  从邓小平“富民政策”到新时代“侵民政策”的逆改革,导致政商关系恶化至1992年以来的最高点。
 
  在这种背景下,中央终于把“平等保护产权”,作为政治经济政策导向,明确纳入稳经济大盘的议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首倡“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要点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明确提出:
 
  1. 产权基石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2. 依法维权论: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共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
 
  3.平等保护论:坚持平等保护。健康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历控2月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4. 全面保护论: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 物权,债权、股权,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它各种无形财产权。
 
  5. “三平等”论: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6.调整法系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律,开展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7. 甄别错案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8. 审慎把控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审慎把控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9. 政府失信追责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10. 征收补偿论:完善财产征收征补偿制度;……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11.加大创新产权保护力度
 
  12.健全财产收入增收论: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种制度
 
  13.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再次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载量权”。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8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制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主要内容:
 
  (1)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2)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3)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4)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5)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
 
  (6)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
 
  (7)切实纠正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8)不断完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
 
  (9)推动形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10)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出台的《决定》、《意见》、《通知》内容看,扭转公权力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权的恶行,中央层面已形成基本共识。
 
  但“雷声大,雨点小”,上述“平等保护产权”的政策,在2018年修宪时,没有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法定条款。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公权力依然我行我素,有的地区和部门仍在变本加历。
 
  一年多来,政商关系并没有明显好转。民企怨声载道,投诉无门,仍是普遍状况。
 
  四、构建产权平等保护法系的基本要件
 
  为什么各类政令,远远不能落地,没有大规模发动一场“产权保护”的人民战争呢?仅从文件效力看。
 
  (一)属于行政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强制性效力。
 
  (二)属于公权力内部自我纠错性文件,没有建立司法、行政问责机制,也没有建立社会
 
  纠错机制;
 
  (三)没有颁布配套的实体性和程序法。何为违法?何为犯罪?责任主体是谁?哪个机关负责立案?受害人向谁投诉?这些,现行法律框架都没具体规定。
 
  我的修法建议:
 
  (一)首先确立“产权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逐步废除“二元多轨制”财产制度的法权不平等。将不同所有制经济体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立为宪法条款。当下宜将约制、严惩“官侵民产”作为立法重点。
 
  (二)据此宪法原则,对刑法法系、民法法系,物权法系,知识产权法系、行政法系、中共纪检法系、国家监察法系和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法规,按不同所有制“法权一律平等”为标准的立法原则,予以清理废除、修订。
 
  (三)在新法未正式出台之前,宜由各立法和行政机构,加紧出台临时性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性文件。
 
  (四)将建立各级“产权平等保护”协调职责的机构,建制化、体系化。中央应率先成立,由习总书记领导的“中央产权平等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全局,加强权威性。
 
  (五)最高法、最高检、监察部门联合牵头成立 “企业家人身和产权冤错案复审督察办公室”,加紧加大复查复审力度;建立刑责倒查追究制。
 
  (六)由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家监察机关,行使 “产权平等保护”一般监察权。让企业家投诉有门;使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追责政府主官失职、渎职、贪腐行为有效结合,成为国家监察的基本职责。
 
  五、公私所有制关系的法权解构
 
  依法治国,宪法为纲。纲举目张。
 
  财产制度是宪法的核心制度之一。
 
  我国1949-1978年,以消灭私有制为目标,实现了全社会成员与生产资料的剥离;“在去私有化、去资本化、去商品化”过程中,造就了全球最大的无产者群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富民路线”指导下,重启了‘兴私有化、兴资本化、兴商品化’的“私人财富再造时代”。确立了“社会主义要消除贫困,共同富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谋福祉”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按这个目标深入改革和发展,必然会导致“有产者公民社会”的明天。
 
  《宪法》财产制度的立法突破,有赖于突破两大“思想禁区”:
 
  (一)将非公经济排斥于中共执政基础之外,把国企定义为中共执政主要基础的提法,不符合实际。是导致近年“左倾关门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路线,大力推行“国进民进”错误大政方针的思想源头。
 
  事实上,中共在红色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执政基础,从来依靠的非公经济主体,主要是中下层劳动人民;而绝非当时还极薄弱的党政军自营经济体。“三大战役胜利”,靠的是广大翻身自耕农的支持。
 
  (二)将巩固、发展、保护 “公有制”和激励保护发展私有制相对立,倡行“以公侵私,损私肥公”的“法权不平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私财产共生关系的逆向撕裂。
 
  2006年前后,李克强在辽宁任职时,首次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2016年11月,孟子这句“恒产论”首次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孟子认为,“士”可以无恒产,( ‘士’可以靠薪奉为生);但靠土地谋生的众民,则必须有恒产(土地),赖以事农耕、桑麻,这是百姓生存、国家稳定、社会可持续的基础。失去恒产,民无所依,就会无恶不做,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无不为己”。《孟子·滕文公·上 》:“民之为首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梁惠王·上》:“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放辟邪移,无不为己”。“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抑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妻 子”。
 
  孟子是“井田制”的维护者。他所说的“恒产”,如耕地,不是私有土地;而是公有“井田制”下分离出的,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历史上的“永佃权”及我国今天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制,在财产关系上相仿。在现代法律上,即产权与“用益物权”的分离。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禁止私人和非公经济所有。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但,不动产的“使用权”即“用益物权”,则可以由物权方有偿或无偿向第三方让渡,受让“用益物权” 方,在公有制资源规定的“用益物权”范围内,投资和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不同类型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则归“用益物权”方所有。中国经济改革,实质就是在维护基础资源公有制不变的条件下,解放了“用益物权”;逐步实现了“用益物权”的市场化交易。从而形成各类生产要素与“物权”、“用益物权”的有效配置,成为创新生产力发展的要素基础。
 
  由于一切非不动产(知识产权、货币、证券、艺术品、设备、设施等等)都不是“恒产”;在不动产中,土地、河流等是恒产,建筑物只是有时效性的附属财产;如建筑用地,在土地“产权”与“用益物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房产作为财产形态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私人和非公经济体,都不可能拥有“恒产”。公有制控制着一切恒产,非公有制只有“用益物权”。也可以说,是“皮毛关系”。公有制是皮,私有制是毛。一旦被公有制物权人收回“用益物权”,社会财富瞬间“灰飞烟灭”。但也是公私财产“玉石俱焚”的格局。在这一基本大格局下,给非公经济体多让渡或少让渡“用益物权”,都对“公有制”没有颠覆性的威胁;但七十年的实践证明,物权方(公有制)与“用益物权”方(多种所有制)的法权关系处理好坏对非公经济体生存发展空间影响极其重大。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所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117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物权法118条)
 
  在法律上,“物权”是独立的绝对权;“用益物权”则是附属的相对权。在不动产领域,“用益物权”是“物权”市场化实现的必要条件。如土地,没有使用时,只是自然资源;使用时,才形成资本构成。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国家专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民营实体企业普遍受到公权力来自三方面的重大危害:一是用规划、准入条件的变更,中止“用益物权”的授权有效性,强迫企业关、停、拆、转,并不承担公平、合理给企业带来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补偿责任和义务。二是政、商、警法、黑社会、相互勾结,巧立名目,以“併购”、“罚款”、“强迫交易”……等多种手段,非法侵占民企财产。三是“用益物权”的政府特许准入制,缺乏监督衡机制,成为贪腐泛滥的制度源头。
 
  在中国现行大法中,(物权法)(2007年)最先规定了三大原则;
 
  一、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三条)。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特权和其它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三保护法人财产权。
 
  第68条“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这些原则,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系中没有体现。以“三平等”原则为核心,建立“产权平等保护”现代法律体系,是中国深化改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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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鹏

蔡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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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联农产商会会员,北京金百瑞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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