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九):
蔡晓鹏:关于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层组经济织体――新农会的提案
我提建的“新农会”制度,区别于我国土地革命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土改时期所建立的政治性农会。当时农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组织发动贫苦农民,斗争和剥夺地主富农,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义革命目标。“新农会”也不同于50年-70年代的合作社、人民公社,它的宗旨不是“共产”,而是“共享、共济”;“新农会”也不同于农民自愿组织的现行各类专业合作社和政府主导的官办协会,具有更完善的服务社区“三农”的法定社会职能。
“新农会”是以地域为界,以当地自愿入会的农户为主体的、依国家法律规定组建的“三农”经济联合体。具有三大职能:一是为会员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包括技术培训、生资供应、技术服务、产品加工、销售及信贷、保险服务;二是为会员提供包括子女教育、养老尊亲、社区医护、危难救助、文化生活、公益活动等包罗万象的社区服务;三、农会自我经营项目(加工、销售、观光农业等)。由农会所属会员共有的经济实体,自负盈亏运营。盈利则由会员共享,或部分用于社区公益事业。
中国农业、农民、农村长期缺失基层自组织体。有些社会功能,传统上由宗族承担,但“土改”后,宗族已丧失承担社区社会职能的法权;有些社会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部分(如供销社提供生资、收购土特产;粮食所征购粮棉油;农技站提供技术指导等)。但原由国家承担的这些社会职能和市场职能,已快速退出农村三十余年。乡(镇)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管控社区百姓;基本不履行社区服务职能。由于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由上级选派并承担费用,他们与本社区农民只有利害冲突,没有利益关联;也无需对本社区农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他们代表上级意志和利益,根本不是农民自己的代表,更不可能成为农民权益的捍卫者。
亚洲区域性农会的创始国是近代日本。日本侵占韩国、台湾时期,将这一组织形成以立法形式推广。现代日、韩、台的“三农”模式,基本承袭农户+区域农会(日韩称农协)百年模式,发挥了良好社会协调功能。政府与农民的矛盾冲突,很多都通过农会的平衡协调,得到法治化的化解或缓和。由于农会的经济组合功能,农户间的横向合作、交流也十分密切。政府与农民群体间、这个区域与那个区域农民群体间、本社区内各农户间,由于有农会组织协调,强对抗的矛盾冲突大大减少,农村社会和谐度大大提升。
台湾实体农会为三级(县、市、乡镇)。乡镇级农会的理事会产生,由会员直选,法定专职岗位人的薪资由政府财政补贴;上级农会理事会产生,由下级农会代表差额选举和罢免。各级农会的法人资产自有,自负盈亏,产权清晰。我在台湾花莲县参观一个乡农会时,为其规模和效率所折服。这个乡自有品牌的有机米,茶叶、果汁、风梨酥等都是农会工厂加工的;还在花莲、台北、台中、高雄、新竹开办了农会自营超市连锁;全农会员工500余人,除10来个脱产专职人员,其余都是生产经营实体的一线人员。台湾基层是“大农会、小公所”,乡、镇一级不设政府,只设不超过十人的派出机构“乡公所”及一个“法律调解委员会”。这样,省下的大笔财政开支,就可直接用于返补“三农”、返补农会。
台湾的“农会法”规定:
1. 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见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发达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
2. 农会为法人。
3. 农会的主管机类: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4. 农会服务如下:(附:台湾之农会法)
中国7亿多农民,讫今没有法定基层经济组织体系;也没有任何人和组织,直接承担关注、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定职能;这是当前社会主义农村组织体制极其重大的缺失性弊病。上个世纪末,原中央农研室杜润生主任曾向邓小平提出建立新农会的建议,邓曾口头同意试点。但由于政治风波影响,此事夭折。
我国八十年代农村改革时,中央就提出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但如何“统”,这篇文章未来得及做。农村“联产承包”改革已经35年了;农业人口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村社区建设等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成立“新农会”的经济社会条件已基本具备;从为中国农民谋福利、谋发展的大局计,建“新农会”这件大事之大事,本届政府不应该再耽误下去了。日、韩、台的“农会”制度,可作为建立中国特色“新农会”的制度参照系。
全国农产商会会员
蔡晓鹏
20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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