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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杂谈(五) 改革为什么必付出血的代价?

(一)

一百年来,中国有两次重大社会改革载史册。所谓改革,就是将反映社会进步需求的革新因素引进、改良既有治权体系。第一次始于1898年,史称“戊戌”变法;虽然梁维新派失败了,但大大推动了清末君主立宪的勃然兴起。第二次,20世纪的1978年,我称之为“七八变法”,开启了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向现代化国家转型的历史大闸。

“戊戌变法”若没有谭嗣同“不有者无有招后起”、“虽千万人,我往矣”的慷慨就义,没有彰显一代改革者的血性张扬和壮怀激烈的豪情恐怕很难成为引领后继者的号角。

在这个义上,“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书生谭嗣同,临危决然践行“我以我血荐轩辕”的理想,不愧是“中华魂”的杰出代表。

谭嗣同为终结五千年来治乱循环的悲剧,为天下生求自由、平等,提出“废君统,倡民主,变不平等为平等”,犹如暗黑夜空的流星,留下一道异常耀眼的火种,引导、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为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而不惜性命的热血儿郎。虽败犹荣、斯人敬仰万世垂青

谭嗣同死后105年,又有一位文弱书生,年轻生命被公权任意杀戮为代价,催生共和国高层下决心,废除二部“恶法”,使亿万公民终于从随时随地都可能被公安“滥捕滥杀”的人为设定的法律高风险中解脱,得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土境内,不受警权暴政干预,安全旅行、居住、工作的较大自由。

这个人的名字,我们将永远铭记:孙志刚。若没有他的恶死,我们今天可能仍然被束以“收容遣送”的恶法桎梏。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从武汉科技学院毕业两年,刚从深圳应聘为广州达奇服装公司平面设计师仅二十来天的27岁的孙志刚,在去网吧的路上,仅因为没带“暂住证”就被天河区黄村派出所强行按三无(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人员“收”;次日凌晨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3月19日,又被送进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孙打致死。后来件审理派出所、收容待遣所、收容救助站里毒打被收容者成习,“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

孙志刚冤死,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并相继引发多起同类性质的个案被曝光,横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受到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虽然并没有由此启动违宪审查国家机制的形成,但却直接导致这部横行20余年“恶法”的废止。

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他的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举行。。墓志铭全文: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二)

孙志刚之死,客观上不仅成为“收容遣送”恶法的死亡导火索,也引发由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委针对公安部门“暂住证”管理的高额收费标准和繁杂前置关联审批颁发了调整性文件。这个文件的核心,一是将收费标准大幅降低至工本费;二是简化前置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

这两项被“倒逼”取消或修改的行政法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维护私权、约束公权”的历史进步性。

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初衷是为了对流浪乞讨群体的福利性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

但199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强制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公安部门借机大肆收押“三无之一人员”,巧立多种名目如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无证罚款等疯狂敛财;滥罚款、滥勒索、滥非法拘禁、滥用强制劳动,使“收容遣送”成为警权牟利的工具;沦为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外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滥用赋权,一方面几乎毫无限制的以查“三无”为名,任意搜查、关押公民。中国每年有10亿人次的流动人口,都成为警权敲诈勒索的对象;一方面借机敲诈勒索公民钱财,每年约数以百亿、千亿之巨(迄今未见有人被追责的案件见诸媒体)!

当时公安手里,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处罚并不受监管制约的三张牌,一张是“收容遣送”,一张是“收容审查”。“收容审查”源于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这一恶款,于1996年3月17日,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修改刑诉法决定中被取消)。还有一张牌是“劳动教养”,适用面更广。公安自此有了这三张可以自由抓人、自由罚款、自由劳教,而无须经司法程序的特权王牌,就成为中国公民的恶梦:任何平民百姓,得罪了公安、或者公安看人不顺眼、或者你得罪了公安的亲友、或者公安看上你的钱,或者你有姿色,不让他嫖,你就可能像孙志刚一样,被抓的不明不白,关的不明不白,死的不明不白!

先结合亲身经历说说,公安怎么利用“收容审查”赚“黑钱”。

1989年12月某日,北京东城公安经侦队来了五个便衣,闯进我投资兴建的五星级花园别墅“北京华乡公寓”,以“传唤”名义把我带到北京火车站他们的队部“秘密审讯”,当晚又以“收容审查”为名--显然我不属于法定对象--将我关押至东城看守所,由此导致我被无辜关押476天的冤狱之灾。那个只有8个铺位的牢房,最高时关押40多人。大都是无罪的普通公民:有位外地工程师因为刚下火车问路,巡警认为有意图嫖娼之嫌,就抓进来了;有位市农工商公司的国企付总,和女友在公园约会时,被巡警以涉嫌通奸,抓进来了;有的在家看录像,被以传录黄片罪名抓进来了;有的因和家人打牌,涉嫌“聚赌”被抓进来了;还有的和邻居吵架,邻居的亲戚是警察,通过关系就以寻衅滋事由,把人抓进来了;还有个未成年的小男孩,在回自己家时,走到门口被潜伏民警抓了,罪名是“妨害侦查视线”。总之,警察想抓谁,随便安个名堂,就可以“收容”。

问题是,警察为啥乐此不疲,侵扰公民?经过几个月调查、观察,才晃然大悟:此乃警察发财之道矣!但凡家里有人被抓,亲友一定要托人打听原委、托人关照狱中人、托人找关系找门路,于是大笔大笔钱财便落入各类涉警关系人口袋。所以明知你无罪,就关押你不放,直至法定三个月届满;还可申请延长三个月。那年头仅一个东城看守所就满押几千人,全国不知有多少人被当成警察索贿的“肉票”?“收容审查制”对中国人权的严重侵害长达17年,不知养肥了多少警察,又造成多少冤假错案,直至1996年才被迫中止。迄今没有一则警察违法被追责的案例公布。历任公安部长,从未向被侵害公民们道歉。

再揭揭“收容三无”时的北京乱象。北京2000年初是个大工地,每年流动经商、打工的人口近2000万人次。是全国四大肥缺(京沪惠深)之首。光暂住证一次100元,北京公安部门全年单项就可赚100多亿吧。按当时规定,无论何人,到异地超过三天不长租房、不办暂住证,警察就有权可随时把你抓进去“收容遣送”,探亲者、公务出差者也不例外。

2001年,我公司迁至北京丰台区,位于南三环-南四环之间。当时属城乡结合部,大规模基建正在施工中,周边聚集了数万外地建筑工人,人口流动率很高。公司新招聘的外地大学生,一般先安排在周边的小旅馆暂住。由公司出面统一申办暂住证。

这就给当地派出所发流动人口财,创造了天赐良机。2001年-2003年10月前后,几乎每天都有查“三无”的大行动。基本规律是,由当地派出所坐镇,由派出所与街道合办的“联合治安办公室”组织带红袖标的治安人员,在上下班流动人口最多的时候,在公交车站、人行天桥、人行横道等民工必经之地设卡查证。所谓“查证”是假,抓人头是真。不论有无合法证件,都一律把人先扣起来,关进附近的一个空仓库。我不止数十次亲眼所见,有的民工刚掏出暂住证,就被检查人员一把抓过来撕碎,气势汹汹怒喝:“有证吗?在哪呢?再说我搞死你信不信?”这是白天。到了晚上,这些人经常在凌晨抄查附近各小旅馆,把住店超过三天的旅客带走,关进黑仓库。有好几次,我的员工都被“抄”带走了。我每次第二天都亲自找到“仓库”,生把人带出来。我之所以“横”,一是公司替员工办证时,都留有复印件。撕了原件,我有复印件而且有编号可查,所以不怕这帮警贼讹诈;二是我几次亲自找到值班派出所长,他都不敢承认是派出所所为,推脱说“不知情”;可见他们有鬼怕闹。三是我几次给区、市公安局纪监处值班室打电话质询,对方都支支吾吾以“调查调查再说”为由躲避,应属“知情不查”,但又理亏的茬。四是我每次都招呼公司一帮北京员工,摆出要大闹公堂的架势。毕竟这帮人“做贼心虚”。

这个仓库每批能关押二、三百人,都抱头蹲在墙角。交钱放人;不交钱,就转“收容遣送”。每人少则500元/次,多则2000元/次,一律不开收款凭票。每天大约有400-500人被当成“肉票”关押,每日被敲诈的黑钱就达2万-3万之巨。一年呢,上千万!三年呢?几千万!!上面知情吗?知情!为什么听从任之?还不是公安上下勾结,内外串谋已形成既得利益链?

这在当时的北京和全国,不是个别现象,是普遍现象。一条恶法,养肥了大批警察,败坏了警风,却整得亿万公民不得安生,好不容易辛辛苦苦挣点血汗钱,一不小心走在路上,躺在床上就被警察“黑”了。北京一个派出所,一年就敢黑个几千万,全国呢?每年有这么巨大黑钱来源的公安部门,作为不法收入的既得利益集团,对于国务院拟发起的改革,当然长期坚持反对立场。这一僵局,只有在孙志刚以血的代价,唤起全社会良知,形成巨大社会不满舆情,才迫使国务院为“平民愤”,不得不“壮士断腕”,废止“收容遣送”的恶法。但对公安部门利用恶法贪赃枉法的既往却一律不追究。只法办了孙志刚被杀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被动“改革”的启动,难道必须以公民付出血的代价吗?为什么“恶法”已成为危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吸金术”时,公民无权、无法纠正?全国人大、国务院,为什么不能建立对宪法予以及时纠错的机制?究竟是人民利益至上,还是个别行政部门及贪官污吏利益置上?

我期望,全国人民期望,公权为牟取不法利益,不间断、多发性,滥权逼死、打死公民的惨案,不能也不应该继续成为今日法治中国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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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鹏

蔡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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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联农产商会会员,北京金百瑞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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